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书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书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书库,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书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书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田书库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长城牌红色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濮阳县子岸镇子岳路中子岸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3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书库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田书库视频录像光盘、查获证明、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书库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书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书库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田书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书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俊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英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