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与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喀某,住所地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经营者张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三组。被执行人蒋某,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某申请执行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承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