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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潮龙银、毕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龙银,毕萍,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潮龙银,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宜秀区。被执行人毕萍,女,1968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17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潮龙银与毕萍、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民终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序审判员 程  方  长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