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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5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舒某与魏某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514-18号申请执行人舒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舒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02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作出还款计划,本案执行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红炜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