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新伟与西安方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伟,西安方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崔新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方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新伟与被执行人西安方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武功县作出的武劳仲案子(2015)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方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新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62146.5元及执行费2332元全部缴于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0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