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黄勇与林佳佳、王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林佳佳,王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602号原告黄勇,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佳佳,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王泓,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林佳佳、王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 判 长 缪 启人民陪审员 张 禧人民陪审员 刘莉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国平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