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兵、赵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兵,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382号申请人:雷兵,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0702196803162019,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0721197610131535,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兵与被执行人赵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小兵存款4579.19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牧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