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400元(2017年3月20日-2018年3月20日孩子抚养费),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自觉履行了2000元,司法救助400元。申请人杜某某已领取24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