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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赟与刘克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赟,刘克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72号原告:徐赟。被告:刘克砚。原告徐赟诉被告刘克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赟于2017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2.33元(已按减半计算),由原告徐赟负担。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