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新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3-2号申请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法定代表人袁明村,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仲,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222200。委托代理人覃礼良,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51011431。被执行人蔡新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原住湖南省攸县。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新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新江支付申请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84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99元,承担执行费10890元,合计8726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新江暂无财产可供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