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封景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景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55号原告封景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39号。负责人盛淑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景林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景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封景林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