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兆华与被告陈建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华,陈建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425号原告:陈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玉,临沭店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建涛。原告陈兆华与被告陈建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兆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兆华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英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