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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刚、吕建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吕建明,张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吕建明。被执行人:张志远。本院在执行吴刚申请执行吕建明、张志远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吕建明、张志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建明的房产。经本院调查,吕建明被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张志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33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