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毛二罗与王永胜、李兰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二罗,王永胜,李兰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75号之二原告:毛二罗,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彦凯,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系原告毛二罗之子,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永胜,男,生于1989年8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李兰萍,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二罗与被告王彦山、李兰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二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胜、李兰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二罗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胜、李兰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二罗撤回对被告王永胜、李兰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毛二罗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