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舒与李晨、李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舒,李晨,李海涛,陈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吕舒。被执行人:李晨。被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陈茜。本院在执行吕舒与李晨、李海涛、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晨、李海涛、陈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吕舒152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部分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晨、李海涛、陈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