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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宜新、周在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宜新,周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陈宜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在勇,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宜新与被执行人周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在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周在勇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也无房产登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