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若蒙与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若蒙,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若蒙,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宣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新华路76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陈子荣,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若蒙因与被申请人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若蒙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二审判决“给付经济赔偿金”,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2.二审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判决,但双方从未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3.认定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没有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认可廊坊普降大雨时工地进水及与付得刚总工程师发生肢体冲突不能作为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过错及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均发生在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年及两年前,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5个月前,被申请人还将再审申请人提拔为三个分区的经理。请求:1.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5)广民初字636号民事判决书;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二审判决超诉讼请求问题,一审时,再审申请人虽然没有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但其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申请人补发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也是按照工资的数额确定的,二审判决的补偿金没有超过再审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的数额,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二审查明,再审申请人存在被申请人《员工手册》第5.3条规定的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有权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考虑到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做出过贡献,双方也曾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过沟通,按照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进行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更为有利,并非是认定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判决。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张若蒙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若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建   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   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