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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树仁与陈敬敏、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树仁,陈敬敏,刘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567号原告段树仁,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陈敬敏,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亚军,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树仁诉被告陈敬敏,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树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树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树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段树仁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