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树仁与陈敬敏、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树仁,陈敬敏,刘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567号原告段树仁,男,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陈敬敏,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亚军,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树仁诉被告陈敬敏,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树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树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树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段树仁负担。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