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行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新民与靖江市规划局、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民,靖江市规划局,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91行初136号原告蔡新民,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靖江市规划局,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建设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仇颖,该局局长。被告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马晓波,该局局长。原告蔡新民诉被告靖江市规划局、靖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靖江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新民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18时左右在靖江市西环启航南路XX号靖江市某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厂房屋顶矗立高压线管子处修漏时坠地,造成高位截瘫。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请求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发现该事故并非普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在电力设施高压线管下建设房屋属违章建筑。两被告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违章建筑的查处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规划、住建的法定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应对原告高位截瘫负直接责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973215元。被告靖江市住建局辩称,被告至今未接到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举报、控告,原告曾经于2016年已经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靖江市规划局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下午6时30分,原告蔡新民为某公司屋顶修漏时,从屋顶坠落受伤。2010年12月31日,蔡新民以受某公司雇请受伤为由起诉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泰靖生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在选任不当的过错范围内赔偿262810元。蔡新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蔡新民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各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条款;该院以(2011)泰中民终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蔡新民就上述调解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179号民事裁定,驳回蔡新民的再审申请。2014年8月8日,蔡新民再以电线杆漏电致其触电后坠落人身受侵害为由,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袁某某、江苏省电力公司靖江市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777932.2元。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蔡新民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认定蔡新民坠落系因触电导致,遂作出泰靖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驳回蔡新民的诉讼请求。蔡新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中民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5日,原告以被告靖江市规划局、靖江市住建局及案外人靖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靖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起诉理由为:因诸被告未履行电力监管及其他法定职责,导致违法建筑的存在,进而其在该建筑上进行修理并受伤。若被告履行了查处职责,其就不可能前去修理,更不可能受伤。2016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6)苏1291行初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蔡新民的起诉。2017年4月14日,原告以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2016)苏1291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就原告与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起诉期限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的理由诉来本院,属于重复起诉,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向原告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晓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