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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邓寿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特3号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和政,该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被申请人:邓寿华,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2017年5月15日,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申请人的永房权证灵溪字第×××号房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爱蹦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35个月,”。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寿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0万元债务本息提供担保”。2014年5月20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债务履行期限未满,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利息。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二、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向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