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雪琴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梅英,赵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刑初42号自诉人苏梅英,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诉讼代理人陈雷,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旺,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赵雪琴,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辩护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苏梅英以被告人赵雪琴犯重婚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苏梅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苏梅英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苏梅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冀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