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丰生清与李士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生清,李士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27号原告:丰生清,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化家岭小区**号。被告:李士忠,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先进小区****号。原告丰生清与被告李士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丰生清于2017年6月19日以其妻子年老多病,身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丰生清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生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丰生清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