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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秋红、孔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秋红,孔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秋红,女,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希,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鲁1425执保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希名下号牌为NAQ196的小型车一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孔希名下号牌为NAQ196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