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民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吴鹏、刘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鹏,刘玉才,张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鹏,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才,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兰,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上诉人吴鹏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才、张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鹏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吴鹏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吴鹏本人拒收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视为传票已送达,故本院认定上诉人吴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吴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