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泰州市三肠加工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泰州市三肠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财保28号申请人: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泰白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毛兴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仇炜华,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市三肠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北仓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桃。申请人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三肠加工厂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北仓路69号的房屋及土地,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泰州市三肠加工厂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北仓路69号的房屋及土地,保全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