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576号原告: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江堤街新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何淑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思均(特别授权代理),女,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陈丽(特别授权代理),女,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闷家湖小区22栋1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杨祈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理。原告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3,874元由原告武汉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一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