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银雷与杜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雷,杜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607号原告姜银雷,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杜刚,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雷与被告杜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银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张宗喜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