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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银雷与杜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雷,杜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607号原告姜银雷,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杜刚,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雷与被告杜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银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张宗喜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