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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213王安定与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定,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定,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54170-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99号金锦苑29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雪金。申请执行人王安定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合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