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1行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丽君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君,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330号原告邵丽君,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玲,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委托代理人胡志瑜,女。委托代理人周晓峰,男。原告邵丽君不服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所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白静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丽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邵丽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丽君负担。审判员  白静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佳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