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怡与被告付毅刚、李艳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怡,付毅刚,李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1880号原告:李怡,女,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瑞,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付毅刚,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李艳,女,xx出生,汉族,住xx号。原告李怡与被告付毅刚、李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瑞,被告付毅刚、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将坐落于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麦子港居委会,房屋登记证号为岳房预岳阳楼区字第xx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怡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付毅刚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一份《委托竞买协议》,约定: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共支付200000元给被告付毅刚,由被告付毅刚代为参加竞买南湖商业广场南浦云30**室住房,被告付毅刚负责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该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登记在原告名下,协助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付毅刚支付200000元,2008年4月24日,被告付毅刚在岳阳市金祥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第五期公开拍卖会上,通过竞价以176000元竞得南湖商业广场南浦云30**室住房一套,被告付毅刚虽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一直未按约定将房���预告登记办理于原告名下,现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付毅刚,李艳为共同共有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法律中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付毅刚、李艳答辩称,原告所说情况属实,由于自己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请求法院将房屋直接判给原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4月16日,原告李怡为甲方(委托人),被告付毅刚为乙方(代理人),双方签订一份《委托竞买协议》,约定: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共支付200000元给乙方,由乙方代为参加竞买南湖商业广场(南浦云)xx住房;乙方负责在2008年7月30日前将该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登记在甲方名下,协助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原告李怡交���给被告付毅刚现金200000元,付毅刚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怡代理购房款(南浦云xx房)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被告付毅刚于2008年4月24日在岳阳市金祥拍卖有限公司以184800元的价格拍得南湖商业广场(南浦云)3002住房。付毅刚于2015年2月4日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显示:“登记证号为:岳房预岳阳楼区字第xx号,预告登记权利人:付毅刚,房屋坐落: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麦子港居委会,房号:xx,共有权人:李艳。”两被告称相关产权手续难以办理,请求法院判决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委托竞买协议》系原告与被告付毅刚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将购房款交给被告付毅刚,付毅刚通过拍卖得到的房屋应过户到原告名下。涉案权证号为岳房预岳阳楼区字第xx号的房屋权利人为被告付毅刚、李艳,两被告称,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因为相关产权手续难以办理,两被告均同意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怡名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毅刚、李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坐落于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麦子港居委会,房屋登记证号为岳房预岳阳楼区字第xx号的房屋过户到原告李怡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付毅刚、李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任正亚人民陪审员 黎继烈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