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三乃与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乃,单花英,陈水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564号原告:吴三乃,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单花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陈水根,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吴三乃与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三乃撤回对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三乃承担。审 判 长 刘抚男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