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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三乃与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三乃,单花英,陈水根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1564号原告:吴三乃,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单花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第三人:陈水根,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吴三乃与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三乃撤回对被告单花英、第三人陈水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三乃承担。审 判 长  刘抚男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