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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士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彬,李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3116号申请人张士彬,男,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全生,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张士彬与李全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54703号对被执行人李全生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全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张士彬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全生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全生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