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士彬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彬,李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3116号申请人张士彬,男,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全生,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张士彬与李全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54703号对被执行人李全生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全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张士彬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全生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全生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杜玉勇审判员 范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