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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秦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秦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王业余,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秦福斌,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秦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秦福斌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