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10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秦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秦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王业余,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秦福斌,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秦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秦福斌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0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