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南宁金农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劳作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金农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劳作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557号原告:南宁金农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五一西路34-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宁,该公司职员。被告:劳作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原告南宁金农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作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金农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