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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35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凌瑞红与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瑞红,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35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凌瑞红,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殿卿,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昔阳县XX公会工作,现住昔阳县XX区5号楼1单元603室。被执行人:张倩倩,女,30岁,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区5号楼1单元603室,系李殿卿的妻子。被执行人:赵彦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沾尚XX工作,现住昔阳县XX路XX公司1楼。本院在执行凌瑞红与李殿卿、张倩倩、赵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殿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县新建路支行的存款账户,现因已划拨被执行人李殿卿部分存款,依法为被执行人李殿卿保留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殿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县新建路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