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郝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174号原告:潘某某,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静乐县段家寨乡段家寨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郝某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静乐县段家寨乡段家寨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