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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荣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荣光,杨树坤,杨绍天,杨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荣光,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杨树坤,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杨绍天,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杨柏新,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绍天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绍天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口信用社92×××96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