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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占富与汪华何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占富,汪华,何丽,彭景,邓晓峰,刘洋,丁邦媛,赵爱华,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占富,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机,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华,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丽,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一审被告:彭景,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一审被告:邓晓峰,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一审被告:刘洋,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一审被告:丁邦媛,女,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一审被告:赵爱华,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一审被告:刘华,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再审申请人朱占富因与被申请人汪华、何丽,一审被告彭景、邓晓峰、刘洋、丁邦媛、赵爱华、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朱占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占富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占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