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琪、王康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王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张琪,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康康,男,199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琪与被执行人王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元,被执行人王康康已经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