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玉斌与曹福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曹福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640号原告:张玉斌,男.被告:曹福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斌诉被告曹福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斌负担。审判员 刘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