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XX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283号被执行人:XX剑,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本院在执行人被执行人XX剑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3000元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XX剑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