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雪与沈阳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沈阳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450号原告:赵雪,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系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48号1层。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诉被告沈阳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