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017)湘1322执280号申请人张立宇与被执行人李新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宇,李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宇,男。被执行人李新平,男。申请执行人张立宇与被执行人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9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新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立宇借款本金1672000元及其中372000元所产生的利息(其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6月8日计算直至清偿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25元,现申请执行人张立宇正与被执行人李新平协调,为避免激发矛盾,要求本院终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立宇与被执行人李新平正在协商过程中,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22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峥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