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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谢幸科与张美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幸科,张美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28号原告:谢幸科,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虹,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松,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绿宝嘉园19幢1001至1006、2002至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48754087。负责人:安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幸科诉被告张美松、石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幸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石风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幸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幸科撤回对被告石风云的起诉。审 判 长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吴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