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琚九莲、程金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九莲,程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3号申请人:琚九莲,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金彬,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卫丽与被执行人程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3672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25元,执行费5408元。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被执行人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81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