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春岸与深圳市淘淘米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春岸,深圳市淘淘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844号原告:柯春岸,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深圳市淘淘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移民新村二区二巷2号304。法定代表人:林国城。原告柯春岸诉被告深圳市淘淘米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