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广西博白县人,个体工商户,现在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现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20000元及利息,应交纳执行费62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的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执行费6200元未交纳。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绍强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雨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