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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凤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敏,李夫军,山东永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037号原告:朱凤敏,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夫军,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山东永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德彪,总经理。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浦汪农场办公楼*楼。原告朱凤敏与被告李夫军、山东永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朱凤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朱凤敏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