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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绪章与徐楠、淄博东曙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绪章,徐楠,淄博东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548号原告:梁绪章,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徐楠,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被告:淄博东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小峪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绪章诉被告徐楠、淄博东曙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