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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孝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因赌博已经被行政处罚了,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高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0日,原、被告在晋徽园的宾馆里玩骰子赌博,期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5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借款用途周转借款期从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一次性归还借款人高某某2015年4月21日”,原告张某某借给被告高某某的钱是原告张某某向辛德茂所借。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明知被告高某某向其借钱用于赌博仍向其借款,该借贷合同无效,原、被告对此均有过错。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67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张亨伟偿还其借款虽有借条为证,但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此借款发生于赌博过程中,且该借款也用于了赌博。此借贷关系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故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利梅 更多数据: